(一)申請流程
1、醫療機構提出申請
2、受理或不受理,7個工作日內答復;
3、受理后,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資料;
4、經審查資料合格后(資料不齊或不合格限期補正),15個工作日內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現場驗收。(驗收不合格,提出書面意見限期整改,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復驗);
5、驗收合格監督員簽字,領導簽字備案(復驗不合格,領導簽批,不予受理決定書);
6、5個工作日內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申辦醫療機構受理條件
1、單位或個人申辦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符合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符合新鄭市醫療機構設置規范;
(3)醫院與同類醫療機構距離不少于2公里,門診部與同類醫療機構距離不少于1公里,診所與同類醫療機構距離不少于0.5公里;
(4)總投資診所不少于5萬元,門診部不少于10萬元,醫院每張床位不少于20萬元;有滿足執業需要的注冊資金。
2、申辦門診部以上的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資格證書;
(2)身體健康且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3)至申請日止,5年內未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
(4)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
(5)年齡:男性不超過70周歲,女性不超過65周歲;
(6)非在職人員。
3、申請設置個體診所,除應當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2年以上;
(2)在二級以上醫院從事同一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
(3)外地戶口的人員除具備
(2)外,職稱必須是副主任醫師以上。
4、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不得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不得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2)正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的人員;
(3)在職人員(包括停薪留職人員);
(4)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直接責任人員;
(5)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6)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滿5年的醫療機構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7)患傳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三)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1、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獲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設置企事業內部醫療機構同意備案書》;
(2)符合《鄭州市醫療機構設置規范》;
(3)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
(4)有與所開展的業務相適應并符合規定的資金、儀器設備、衛生技術人員以及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必要設施;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1)與《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不符;
(2)不符合《鄭州市醫療機構設置規范》;
(3)投資資金不到位;
(4)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消防設施不符合要求;
(5)污水、污物處理設施、醫療廢物及X光室驗收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應室設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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