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損壞的應提供損壞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及補辦申請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提供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審查后退回)和法人代表身份證、補辦申請表。
1、申請:申請人攜帶規定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市衛計委窗口申請補(換)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發放:通過審核后,市政務服務中心市衛計委窗口出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科室合作模式簡介基于行業的實踐做法與筆者的服務經驗,一般而言,科室合作是指由合作方與醫療機構簽訂合作合同等達成協議,由合作方在醫療機構自身的管理體系與協議約定或協商的授權體系下,獲得醫療機構的部分經營管理權,通過制度改善、引入專業管理和醫療人才方式提供技術支持,助力醫療機構在人、財、物等方面的管理,提升醫療機構醫技水平和運營能力等,合作方每年按照營業收入和/或結余的一定比例等方式收取符合市場公允價值的管理費用或服務費用。
科室合作模式下,合作方承擔參與管理的角色,一般而言,醫療機構各項醫療業務的經營主體、醫療機構性質、員工身份、行政隸屬關系、產權等均不發生改變,醫療機構的經營重大決策仍由其黨委(如有)、理事會(如有)、管理高層等按照規章制度執行,并根據文件規定報告上級主管部門,醫療機構運營過程中的經營責任、經營結果、所產生的結余(超支)仍由醫療機構或其舉辦人承擔,合作方并非獨立自負盈虧的經營主體,而是根據醫療機構經營改善情況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或服務費用。實踐中,科室合作通常有醫院托管、技術合作、醫生(療)集團等模式。譬如,擅長醫院管理運營的社會力量與醫院達成合作,提供科學高效的管理服務;又如,具有豐富專家資源的醫生(療)集團與基層醫院共建科室,對基層醫院進行技術培訓等。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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