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犯罪的人就應該受到法律的處罰,但是對于一些自首且認錯態度良好的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違法所得退還一般不能免刑,但是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比例。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1、適用范圍、條件。
可以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案件僅有兩類:貪污賄賂重大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動重大犯罪案件,其他案件不適用該程序。在上述兩類案件,也不是毫無條件地適用還必須要滿足以下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后不能歸案的,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上述案件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檢察院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請,依法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至于何為重大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或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這里采用兩個標準,一是量刑幅度,二是案件影響力。
2、沒收違法所得的財產范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下列財產屬于應當予以沒收的財產:
(1)違法所得:實施犯罪行為取得的財產及其孽息,如貪污、受賄所得等。
(2)涉案其他財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為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應當予以沒收的涉案其他財產。違禁品如非法持有的槍支彈藥等?!肮┓缸锼玫谋救素斘铩敝硎?,即是將該類財物嚴格限定于供犯罪所用且系本人所有的物品。雖是供犯罪所用,但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財物的,不在本程序規定的沒收之列。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為預謀、策劃犯罪的聚集點時,該房產將來即可能會作為涉案其他財產被依法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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