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罰沒款返還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一、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對已經扣押的物品,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寫明登記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簽名或者捺指櫻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對涉案財物應當一并作出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一)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
(二)賭具和賭資;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票證、印章等;
(五)倒賣的有價票證;
(六)直接用于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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