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破產具體如下:
1、對破產案件的好處破產宣告對于破產案件的效果,就是破產案件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在破產案件受理后,破產宣告以前,債務人還可以通過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擔保、在短期內清償債務)而避免破產清算。
而一旦破產宣告,則破產案件不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
2、對債務人的好處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產生身份上、財產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
具體說,主要有以下幾項:
①債務人財產成為破產財產。
破產宣告后,債務人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即成為由管理人占有、處分并用于破產分配的財產,破產財產在歸屬、用途和處置方法上都服從于破產清算的目的。
②破產財產作為一個財產集合體,受到破產法有關規則的保護。
債務人成為破產人。
在我國,被申請破產的企業,在破產宣告前稱為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稱為破產企業。
破產企業的身份。
就是破產人。
所謂破產人,就是民事權利受到破產程序拘束的人。
3、對債權人的好處對債權人來說,破產宣告使他們獲得了行使權利的特別許可。
在破產宣告前,所有的債權請求都處于凍結狀態。
破產宣告后因破產宣告以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得依照破產程序的規定接受清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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