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兩個月辭職正常。勞動者辭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職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勞動者不需要辭職,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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