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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上市公司的特定股東?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11: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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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上市公司的特定股東?

上市公司特定股東是指首發前的原始股東和定增的股東。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要求其發行對象不得超過十人,且發行價不得低于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的百分之九十,發行股份12個月內不得轉讓。如特定股東減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一、股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有什么。股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如下:1、封閉性限制?!豆痉ā返?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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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上市公司特定股東是指首發前的原始股東和定增的股東。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要求其發行對象不得超過十人,且發行價不得低于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的百分之九十,發行股份12個月內不得轉讓。如特定股東減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一、股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有什么。股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如下:1、封閉性限制?!豆痉ā返?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上市公司特定股東是指首發前的原始股東和定增的股東。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要求其發行對象不得超過十人,且發行價不得低于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的百分之九十,發行股份12個月內不得轉讓。如特定股東減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

一、股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有什么

股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如下:

1、封閉性限制?!豆痉ā返?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2、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3、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4、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豆痉ā芬幎?,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目的是杜絕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新三板股權轉讓

1、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

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將公司“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作為申請掛牌的條件之一,若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因此,若掛牌公司股改后未滿一年的,發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2、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

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票轉讓限制解除規定可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即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票轉讓限制解除同樣適用“兩年三批次”的規定,但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

從上述轉讓限制規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股票轉讓限制較之主板市場而言較為寬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三十六個月。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

對新三板掛牌公司控股東、實際控制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持股轉讓限制而言,《業務規則》并未作出限制規定,即只要該股東并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任何限制。與主板上市公司對比而言同樣寬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東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十二個月。

4、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

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并未專門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應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5、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限制

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公司增資部分股份轉讓是否受到限制,《業務規則》對此未進行明確。但在新三板中關村試點期的“代辦系統”業務規則中有明確的限制,根據《證券公司代辦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試點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四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由于《業務規則》系在代辦系統規則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由此可見,該限制規定已經被取消。也即是說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不受限制。

三、公司成立最多多長時間不能轉讓股權

公司成立一年內不能轉讓股權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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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上市公司的特定股東?

上市公司特定股東是指首發前的原始股東和定增的股東。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要求其發行對象不得超過十人,且發行價不得低于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的百分之九十,發行股份12個月內不得轉讓。如特定股東減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一、股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有什么。股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如下:1、封閉性限制?!豆痉ā返?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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