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人也算是公司股東。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投資人基于個人目的與他人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公示材料中且由該他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行為。一般將實際出資人稱為隱名股東,將代為持有公司股權的另一方稱為顯名股東。
股權代持的基本特征如下:
1、在公司登記事項中,實際出資人與登記公示的股東不符或不完全相符。根據商事外觀主義的要求,商事登記事項因公示而取得公信力。如果公司登記中實際出資人與登記的股東不符,只有在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登記公示的股東才能取得公司法上的股東地位;
2、實際出資人與顯名股東之間存在契約、信托或者其他法律上的關聯關系。也就是說,顯名股東和隱名出資人不一致是基于某種法律關系的存在,并通過公司設立者的申請登記行為使之得以實現。如果是由于申請登記者的錯誤申請或者公司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有誤而造成登記股東與實際出資者不一致,則不是隱名出資的問題了。如果顯名股東為虛構主體,但由于顯名股東實際上并不存在而不產生隱名出資法律關系;
3、隱名出資中的隱名指的是公司登記的公示狀態;公司中其他股東對隱名出資情況是否知悉并不影響隱名出資的成立,但知情與否可能會影響到其在公司里的權利和義務;
4、隱名出資由于與公司登記的公示原則相背離以及對其他股東信賴利益的損害,而被認為是非適法狀態;但是隱名出資關系本身并不會因此被賦予完全否定性的效力評價股權代持的基本特征如下:
1、在公司登記事項中,實際出資人與登記公示的股東不符或不完全相符。根據商事外觀主義的要求,商事登記事項因公示而取得公信力。如果公司登記中實際出資人與登記的股東不符,只有在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登記公示的股東才能取得公司法上的股東地位;
2、實際出資人與顯名股東之間存在契約、信托或者其他法律上的關聯關系。也就是說,顯名股東和隱名出資人不一致是基于某種法律關系的存在,并通過公司設立者的申請登記行為使之得以實現。如果是由于申請登記者的錯誤申請或者公司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有誤而造成登記股東與實際出資者不一致,則不是隱名出資的問題了。如果顯名股東為虛構主體,但由于顯名股東實際上并不存在而不產生隱名出資法律關系;
3、隱名出資中的隱名指的是公司登記的公示狀態;公司中其他股東對隱名出資情況是否知悉并不影響隱名出資的成立,但知情與否可能會影響到其在公司里的權利和義務;
4、隱名出資由于與公司登記的公示原則相背離以及對其他股東信賴利益的損害,而被認為是非適法狀態;但是隱名出資關系本身并不會因此被賦予完全否定性的效力評價;但隱名出資人可能會因“隱名”而使其權利受限、責任擴張。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但隱名出資人可能會因“隱名”而使其權利受限、責任擴張。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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