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問題是、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過期的,應當到衛生局重新審核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檢驗時,有效期不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一、什么是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
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本條所稱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為他人治病,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行醫怎么辦理
(一)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
三、非法行醫罪法律解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一)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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