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代持股權是合法的。代持股權主要指的是實際的出資人和他人約定,以他人的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一種股權處置方式。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代持股權主要存在的法律關系有:
1、實際的股東和名義上的股東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2、實際的股東和名義上的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3、實際的股東和名義上的股東與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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