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一、民事賠償中非法行醫怎么賠
非法行醫的民事賠償標準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處罰規定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三、無執業行醫屬違法嗎
無執業行醫屬違法。具體處罰如下:
1、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
3、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構成非法行醫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四)給患者造成傷害;(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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