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申請破產對債務人的影響
①債務人成為破產人。在我國,被申請破產的企業,在破產宣告前稱為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稱為破產企業。破產企業的身份.就是破產人。所謂破產人,就是民事權利受到破產程序拘束的人。
②債務人財產成為破產財產。破產宣告后,債務人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即成為由管理人占有、處分并用于破產分配的財產,破產財產在歸屬、用途和處置方法上都服從于破產清算的目的。破產財產作為一個財產集合體,受到破產法有關規則的保護。
③債務人喪失對財產和事務的管理權。破產宣告后,債務人的財產和事務必須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經破產宣告轉為清算程序的,或者和解協議生效后經破產宣告轉為破產清算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向管理人辦理財產和事務的移交。破產宣告后,原則上應當停止破產人的業務活動。但是,繼續經營有助于破產財產的保值增值,符合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許可。
二、申請破產對債權人的好處
對債權人來說,破產宣告使他們獲得了行使權利的特別許可。在破產宣告前,所有的債權請求都處于凍結狀態。破產宣告后因破產宣告以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得依照破產程序的規定接受清償。為此,破產法對破產宣告后的債權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別規定:
①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即別除權人可以由擔保物獲得清償。根據破產法第109條的規定,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別除權人可以隨時由擔保物獲得優先清償。第1lo條進一步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因此,具備這些情形的別除權人應當在破產宣告后及時行使權利,以便參加隨后開始的破產分配。
②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依破產分配方案獲得清償。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享有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序集體確定分配方案,由破產財產獲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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