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四)給患者造成傷害;(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