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營業執照不能繼續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如果再繼續經營,則屬于無證經營,是會被工商部門處罰的。工商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如果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第三條
下列經營活動,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
(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一、營業執照吊銷可恢復么
營業執照吊銷不可以恢復正常。
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工商部門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處罰決定,并向社會發布公告,履行了法定程序,本程序合法有效。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企業的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但其主體資格的意義僅僅是依法組織清算,清算后注銷登記,而不是隨意恢復經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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