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 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 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 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 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 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 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 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 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 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 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 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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