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吊銷營業執照之后企業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都受到了限制,只能從事和清算有關的活動,如果是該合同是在吊銷執照之前成立并生效的,合同的另一方是企業的債權人,企業清算組成立后,可以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如果是在吊銷營業執照之后,沒有組成清算組而簽訂的與清算無關的合同,那么該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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