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一、成立清算組,應當在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二、債權人申報債權;三、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四、注銷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其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由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該條也確定了主管部門的清算責任。需要注意的是,該條的制定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在90年代上半期,國企或集體企業要獲得登記必須確定一個主管單位或部門,由其對公司進行業務指導。隨著國家政策的變化,現公司的注冊已無此要求。一般而言,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主要還是由公司自行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當公司股東拒不組織清算且法院未指定清算組時,上級主管部門才負責組織清算,成為清算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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