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公司在法律上已經不具備獨立的民事法人資格,所以與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公司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予以解散。
《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一、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后果
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一)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結束被工商部門注銷前,實體上仍應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自行籌集注冊資金,掛靠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未實際投入自有資金)的,只要其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相符,籌集的注冊資金符合法律規定,并具備企業法人設立的其他條件的,應認定其具備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參加訴訟的,如其不存在投資不足或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情形,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則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應當承擔清算責任;如其存在投資不足或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違法情形,開辦企業上級主管單位應當對投資不足或企業設立后抽逃資金的行為承擔責任。責任方式有注冊資金的全部清償責任,有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的賠償責任,也有對善意債權人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
二、造成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的主要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25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8條的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以及不參加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據此,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公司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吊銷營業執照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一是企業由于經營不善,其生產經營活動存在嚴重困難,無法繼續經營,企業存在歇業或者半歇業的情況,同時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年檢,從而被吊銷執照;二是由于企業資不抵債,通過不進行年檢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手段,達到逃避債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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