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人經申請強制執行后不能得到清償的,如果債務人公司處于吊銷未注銷的狀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起訴股東請求承擔清算賠償責任。在認定股東清算賠償責任時遵循因果關系推定和舉證責任部分倒置的原則。股東清算賠償責任是公司債的補充責任,有過錯的股東對債權人是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一、股東清算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股東清算責任,屬于侵權之債。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賠償責任,股東清算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具體包括:侵權主體、違法行為、過錯要件、債權損害后果,因果關系。
第一,侵權主體。責任主體源于義務主體。清算義務人,是指基于其與公司之間存在的特定法律關系而在公司解散時對公司負有依法組織清算義務,并在公司未能及時清算給相關權利人造成損害時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民事主體。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并未徹底分離,股東對公司管理事務的參與程度較高,將股東設定為清算義務人是合理的。原則上公司股東是侵權主體,但小股東在客觀上不能主持公司清算或啟動清算程序,主觀上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構成侵權主體。
第二,違法行為。作為清算主體的股東未依法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清算的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不履行,是指股東明確表示不履行或者股東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在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15日內組成清算組,開始清算,但是股東沒有在法定時間內組成清算組,或者在組成清算組期間故意拖拉,不及時接管公司進入清算程序。
第三,過錯要件。股東清算責任的過錯,是指具有法定清算義務的股東,明知或者應知公司對外負有債務,故意不履行清算義務。認定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具有過錯,應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綜合分析:
主觀方面,公司股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權人債權的存在。具體而言,對于控制股東,因為他們掌握公司的控制權,對公司債務應當十分清楚,所以他們不得以不知公司債務為由進行抗辯,除非他們有充分證據證明對某一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確實不知情。對于參于公司經營的股東是同樣道理。但是對于既不參與公司,對公司也沒有控制權的股東,除非債權人能證明該股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債權存在,否則,不能認定該股東具有過錯。
客觀方面,沒有不可控制的事由發生。即股東并不是因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履行清算義務。具體而言,對于控制股東,掌握公司的控制權,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決定公司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所以不得以自己本來有意向履行清算義務,但受到自己意志以外的限制無法實現自己的意愿進行抗辯。而對于非控制股東,就存在主張清算但受限制的可能。因為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是不作為過錯,所以債權人只要證明公司股東明知自己具有該項義務而不作為,就盡到了證明股東具有過錯的證明責任,而股東為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舉證說明自己具有清算的意思,只是由于自己無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自己的意愿無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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