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何時會有人因審查起訴羈押無罪而被解脫?
偵查羈押期限是指在偵查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期限。審查起訴羈押無罪立即放人。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并不意味著不起訴。如果補充偵查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則提起公訴,此時并不會變更強制措施。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檢察院此時才會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補充偵查兩次,至少兩個月的時間后,才會變更強制措施。
二、審查起訴羈押無罪會在什么時候放人
1、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并不意味著不起訴。如果補充偵查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則提起公訴,此時并不會變更強制措施。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檢察院此時才會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補充偵查2次,至少兩個月的時間后,才會變更強制措施。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4、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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