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
《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1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末逾3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以上規定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注意這里的高級管理人員只針對自然人,而不含法人,實踐中的董事單位,我們認為他也是選派自然人充當董事,所以應當也視為白然人,此外,第(2)項中前一個未逾5年有具體的罪名條件,后一個未逾5年,只要求被剝奪政治權利,而沒有具體的罪名條件。
一、不得擔任企業高管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董事會、經理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一)董事會的主要職責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準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并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并決定其獎懲。
(二)經理的主要職責
1、基本職責就是確保項目目標的實現,領導項目團隊準時、優質地完成全部工作。
2、與客戶溝通,了解項目的整體需求。并與客戶保持一定的聯系,即時反饋階段性的成果,和即時更改客戶提出的合理需求。
3、制定項目開發計劃文檔,量化任務,并合理分配給相應的人員。
4、跟蹤項目的進度,協調項目組成員之間的合作。
5、監督產生項目進展各階段的文檔,并與QA即時溝通,保證文檔的完整和規范。
6、開發過程中的需求變更,項目經理需要跟客戶了解需求,在無法判斷新的需求對項目的整理影響程度的情況下,需同項目組成員商量,最后決定是否接收客戶的需求,然后再跟客戶協商。確定要變更需求的情況下,需產生需求變更文檔,更改開發計劃,通知QA。
7、項目提交測試后,項目經理需了解測試結果,根據測試的bg的嚴重程度來重新更改開發計劃。
8、向上匯報。向上級匯報項目的進展情況,需求變更等所有項目信息。
9、項目完成的時候需要項目總結,產生項目總結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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