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這個在實務中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借據、欠條是一種財產權利文書,不過是證明財產所有權關系、債權關系的憑證,其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經濟價值,不像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劵具有經濟價值,不能成為盜竊罪的侵害對象。
第二種觀點認為:借據在民法學上是一種證書或者債權憑證,在證據學上不過是一種直接證據——書證而已,本身并不具有價值,不能成為盜竊罪的侵害對象。但是,如果盜竊后予以毀滅、隱匿證據的行為,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刑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以妨害司法定罪處罰。
第三種觀點認為:財產權利文書、證件系占有取得某項財產的根據,喪失此證據就喪失了某項財產的所有權,盜竊借據實際上侵害了債權人的財產所有權,因而,財產權利文書、證件仍然可以成為盜竊罪的侵害對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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