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經營者對消費者作出的承諾應給予兌現。消費者在遇到退款問題時,可以選擇和商家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報消費者協會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相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第十七條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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