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需要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匯報其行蹤和活動情況。如果嫌疑人未履行匯報義務,可能會被視為違反取保候審條件,進而使得取保候審被撤銷。
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實行監督管理,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匯報其行蹤和活動情況。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條件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取保候審,并視情節決定是否將其羈押。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十八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取保候審條件,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匯報其行蹤和活動情況,若不履行上述義務、有明顯的社會危害,公安機關可以申請撤銷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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