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要是把自己取保候審后的有關情況寫清楚,最主要的是沒有違反規定。1、取保候審的期限為十二個月,每一個月寫一次信的做法是為了適應新刑訴法的需要,也是最近部分地區才出現的。
2、具體寫法:(一)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被取保候審的原因及時間。(二)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將上述義務遵守情況寫進信中。(三)將對本案的認識寫進信中。例如通過本案我已經吸取了教訓,我會積極配合司法機關,以后做個知法守法的公民等等。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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