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取保候審后,保證人需要提供的證明取決于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方式及要求。一般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提供的證明包括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和保證書等。若是擔保人需要提供抵押物擔保,則需要提供抵押物證明及相關權屬證明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人有擔保人的,應當由擔保人提供書面擔保,并提供相應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中要求提供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提供足夠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金,并簽訂書面擔保協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規定:擔保人提供擔保應當簽訂擔保合同,并提供與擔保債權相應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金,并加以抵押、質押或者保證等形式保全。
綜上所述,被取保候審后保證人需要提供的證明包括身份證明、財產證明、保證書、抵押物證明及相關權屬證明等,具體取決于擔保方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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