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情況包括:一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案件;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的案件;三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的案件;四是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根據以上條件,可以對符合條件的案件進行取保候審的辦理。
法律分析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申請的資格條件及審查標準
取保候審申請的資格條件及審查標準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向法院申請取保候審時需要滿足的條件和法院進行審查的標準。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在申請取保候審時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 沒有逃跑、銷毀證據、威脅證人等潛逃危險的情況;2. 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3. 有固定住所和工作的能力;4. 有擔保人或提供相應的財產作為擔保。法院在審查取保候審申請時,會綜合考慮案件性質、被告人的社會關系、經濟狀況、逃跑危險性等因素,以確保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同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審查標準的確立旨在平衡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確保刑事案件的正常進行。
結語
滿足取保候審條件的被告人可申請取保候審,法院會根據一定的審查標準進行綜合考慮。被告人需滿足不具有逃跑、銷毀證據等潛逃危險、不具有再次犯罪危險、有固定住所和工作能力、有擔保人或提供財產擔保等條件。法院會綜合考慮案件性質、被告人的社會關系、經濟狀況等因素,確保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同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審查標準的確立旨在平衡人身自由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刑事案件的正常進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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