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實施尋釁滋事會判刑。團伙實施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首先要區分主犯和從犯,然后根據尋釁滋事的犯罪情節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集他人多次實施,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從犯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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