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辦法:一般情況下,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或者在一定的時期和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的收益,應當視為股權激勵。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主要指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等股權激勵方式。 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原則上適用于境外注冊、國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有權行使該項權利,也有權放棄該項權利。股票期權不得轉讓和用于擔保、償還債務等。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一定的時期和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的收益的權利。股票增值權主要適用于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也不擁有股東表決權、配股權。股票增值權不能轉讓和用于擔保、償還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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