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審查起訴期限可以適當延長半個月;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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