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未注銷的企業處理方式:解散企業,并在吊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進行清算。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如清算義務人等怠于行使清算職責,將會承擔造成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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