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構成犯罪的,首先要區分主犯和從犯,然后再依據尋釁滋事的犯罪情節進行量刑。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刖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每增加500元,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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