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適房申請的條件是:
1、申請家庭成員在戶主戶籍地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滿3年;
2、申請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之間須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3、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
4、申請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5平方米;
5、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財產低于最低限額。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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