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在本市轄區內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包括各類經濟實體、其他組織)連續工作并依法繳交各項社會保險滿8年。無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劃定的家庭收入標準。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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