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開庭時被告缺席的可以缺席裁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仲裁被告方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四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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