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審判完畢,判決生效以后,如果對案件的判決結果有爭議的,案件的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享有案件的申訴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見,刑事案件申訴的期限是兩年,特殊情況可以超過兩年。
無罪申訴期限
無罪訴訟期限為兩年或者兩年以上。從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超過2年提出的,屬于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申訴,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申訴,以及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申訴應當受理。
《最高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申訴可以委托律師代為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申訴期限
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是裁判文書生效后6個月之內。申訴分兩種:一是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二是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該內容由 周琦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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