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不可以公訴。
批捕是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前提,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
批捕,全稱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逮捕后的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七十六條 【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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