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案件導入:
因為一個人欠小陳8萬7千元不認賬了,也就是不想還了,所以小陳在他家墻上噴了欠債還錢的字樣、砸了他的玻璃、以及放過鞭炮。后來小陳被定罪為尋釁滋事,這個定罪合適嗎?
三、案例分析:
如果小陳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相關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其的行為可能符合尋釁滋事的數種行,雖然他的出發點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可惜用錯了方法。
四、關于尋釁滋事罪案件的相關解釋:
1、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雖然規定了行為人因債務糾紛,實施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并不表示一定不認定。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此類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還是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
2、另外根據《解釋》,恐嚇他人,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五、案件解決結果:
因此綜上所述,結合小陳的實際情況,最后由法院判決小陳是否成立該罪。如果小陳還認為不合適,建議其及時上訴,或者及時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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