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能會被強制執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也可以予以15日以下的拘留。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自己義務部分的財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1、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3、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在采取后兩項措施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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