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而且醫院的營業執照和別的工商營業執照是不一樣的。醫院的是《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同于其它的工商營業執照。在《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中有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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