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生育權是男女雙方共同的。只有雙方一致同意才會實現生育。換句話說女方是有權行使生育權(包括選擇不生育)的,無需為打胎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我國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說要男女雙方一致同意才可以墮胎。所以女方自主作出墮胎的行為,更準確來說應該是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了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終止妊娠實際上是婦女行使不生育自由的一種表現,是法律賦予婦女的一項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 婦女有按照國家賠償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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