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最多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嚴重的,是判處上述刑罰,而在一般情形下,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法院對于搶奪彈藥罪的最新量刑標準?
法院對于非法制造彈藥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一般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指的是違反國家槍支彈藥管理法規,私自制造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其主觀上出于故意,并具有牟利、搶劫、報復殺人或其他目的。
二、法院對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既遂如何裁判?
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郵寄爆炸物罪既遂如何判刑?
行為人構成非法郵寄爆炸物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一般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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