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只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采取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起訴”,甚至也不等于法院不會判實刑。檢察院不批捕可能會被起訴,檢察院如果不批捕只能說明沒有批捕的必要,但并不是說不需要起訴的。但是檢察院起訴的前提就是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移送起訴,如果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可以作為行政處理那么這個時候就會進行撤案處理,所以也可以不起訴和不批捕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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