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支付的是定金而不是訂金,現在不按合同履行相關約定,是不能退還的。定金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消費者預先向商家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
一、定金的分類
違約定金,實踐中最為常見,即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按照定金罰則予以處理。
立約定金,是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成約定金,即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該給付定金的一方雖然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證約定金,是以定金作為訂立合同的證據。
解約定金是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
成約定金可被認為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立約定金可以被認為是預約的違約定金;證約定金僅僅是證明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解約定金可以被認為是一種約定解除權?!睹穹ǖ洹返?88條僅規定了違約定金。
二、定金的數額限制
按照《民法典》第586條第2款,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在能夠確定主合同標的額的前提下,約定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則超過的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應當予以返還或者按照約定抵作價款,但未超過的部分仍然產生定金效力。例如,甲向乙訂購鋼材1000噸,總價值1000萬元,甲交付定金的最高限額是總價款的20%,即200萬元。當事人約定的定金額少于200萬元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為300萬元,則只有其中的200萬元能夠發生定金效力,超過的100萬元不能發生定金效力,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還或者按照約定抵作價款。同時,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的數額的,除了超過法定限額的部分,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按照變更后的定金數額適用定金罰則。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少于約定數額的,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收受定金一方接受了定金但提出了異議,仍然在接受定金范圍內發生定金效力。例如,甲向乙訂購鋼材1000噸,總價值1000萬元,約定甲交付定金200萬元,但之后甲僅交付了150萬元,乙方接受的,接受的150萬元定金仍然能夠發生定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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