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的三大職能: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一、最新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是怎樣的
最新股東會決議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3、會議主持:第一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主持;一般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批準;
5、簽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二、股東大會召開程序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三、董事會會議由誰召集和主持?
在我國企業法人的董事會會議是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的。若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按照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按順序召集和主持。且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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