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補助金少給了一個月,當事人可以直接去失業保險金辦機構大廳詢問原因,要求工作人員處理。失業補助金領取期限由生育保險費繳費年限決定,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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