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的三大職能: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一、監事會主要職責和權限
監事會需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二)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股東大會行使哪些職權
股東大會行駛的職權有四大類,分別是決定方針方向類、審批報告方案類、選舉董事類、公司資本變更類。具體是對是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等。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三、董事會決議沒有了怎么辦
沒有董事會的董事會決議可以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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