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董事會召開的程序有:
1、召集程序: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薦董事召集主持;
2、決議程序: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董事會決議的表決,每人一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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