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農業承包合同產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所以政府會處理農業合同產生的糾紛。
一、民法典對土地糾紛、有什么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處理遵循“鄉村調解,縣上仲裁,司法保障”的原則進行。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組織進行調解。和解、調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不打官司解決糾紛有哪些方式
不打官司解決糾紛的方式有仲裁、和解、調解等。法律規定,當事人與他人產生糾紛時,其除了訴訟外,還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上述所規定的糾紛解決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糾紛的具體情形合并適用。
三、發生醫療糾紛患者怎么辦
發生醫療糾紛患者德瑪處理如下:
1、與醫方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書面申請。
3、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中心調解。
醫患雙方因為醫療糾紛僵持不下時,會考慮醫療調解機構調解。
4、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不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前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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