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累犯的認定標準如下:
1、前提條件都是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
2、特別累犯的成立條件以罪質必須相同為必要條件;
3、主觀方面也均為故意;等等。
一、一般累犯需具備什么條件
一般累犯需具備以下條件:
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必須是故意犯罪;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均為有期徒刑以上;
3、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或赦免后五年內。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再犯和累犯的區別
再犯與累犯不同,一般意義上,所謂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實施的時間上并無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罰執行期間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滿釋放之后實施。累犯與再犯的相同之處主要表現為:都是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了犯罪行為。累犯前罪與后罪必須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沒有此種限制;累犯必須以罪受過一定的刑罰和后罪應受一定的刑罰處罰為成立條件(特殊累犯沒有限制,只要求受過刑罰處罰即可,哪怕只單獨判處過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兩罪必須判處一定刑罰;累犯所犯后罪,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實施;而再犯的前后兩罪之間并無時間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說再犯包含了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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